| 保险合同的生效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徐友兵 保险合同生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保险实务中,首先要考察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对保险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标志保险合同从无到有。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则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从而发生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比如,《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条对保险利益的要求,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必须遵循的法定要件。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后,意味着它已经被法律认可,当事人可以按照其预期来实现相应的法律效果,这表现为保险合同的约束力,这也是法律效力之所在。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它与一般的合同又有较大的区别,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法律约束力的主体对象。 一般的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保险合同除约束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合同主体外,还涉及保险关系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取得利益。 第二,法律约束力的内容。 保险合同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实施特定行为,如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保险合同还要求当事人承担其他义务。如,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变更、解除合同,如果撤销、变更、解除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或双方约定的条件,特别是规定保险人变更、解除合同具有更加严格的法定条件。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保险合同生效要遵循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年龄和精神健康为标准,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康之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康之人;自然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保险合同中,由于涉及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事关重大,投保人要因此负担保费等义务,并非纯粹获取利益,远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能为,因此,作为投保人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合法成立,都可以签订保险合同。 其二,意思表示真实。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应当与其内心意思一致,而且,此种意思是当事人自由产生并对外表示的,未受外界的任何强制、不当干涉、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常有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 其三,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才可能生效。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无效。保险法规投保人除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为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这就是强行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此类保险合同,该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上述一般生效要件是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均要遵循的要件,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生效条件,另外,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具体特性规定了特别的生效要件。 (一)约定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要件,主要表现为约定保险生效的条件或期限。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包括不违反一般的生效要件和保险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法》第45条、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所以,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附生效要件主要有下列情形: 1.保险合同于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生效。 如果以票据交付的,除非保险人同意收受票据以代现金,保险合同以票据获得支付时发生效力。 2.保险合同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生效。 3.被保险人在保单交付时健康情况良好时生效。这项条件通常适用于无需体检的人寿保险。保险人如果指示其代理人在查明被保人的健康状况之前不得将保单交付,代理人因为疏于查明而将保单交付的,或者被保险人在保单交付时正患微恙,但仍不失为可承保的危险,其条件均认为成就。但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死亡或重伤的事实,诱使保险单的交付,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4.经体检医师确认为可承保的危险时生效。保险人于接受投保申请同时预收第一期保费的,通常附该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经保险的人特约医师确认为可承保的危险,则保险合同于保单签发后溯及此时生效,被保险人于体检后死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负担相应义务。 (二)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的生效要件: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护死亡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