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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进水后重新启动,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作者:徐友兵     来源:临沂保险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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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案原告刘凤军的委托,担任其与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QR0233奔弛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原告于200646对该车辆投保,被告同意承保,原告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保险单和收据,双方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为,本案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11项“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保险车辆损失的事故,不符合除外责任条款中第11项“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情形,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1.本案车辆系在暴雨积水路面涉水而过,不属于 “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的事实。排除了适用该条款前半部分内容的免责情形。

2.该条款后半部分内容“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损坏”是免责事由,但何谓“水淹”和“操作不当”?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其含义,保险人也无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作明确说明其含义。双方对“水淹”、“操作不当”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一般理解,被水淹应指发动机被水淹没,操作不当即不正确的操作方式,但具体指何种情形为操作不当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根据一般驾驶人的合理注意程度来理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在被告未否定“在暴雨积水中行驶之后发动机熄火的事实”(答辩中和法庭调查中被告均认可),所以,本案保险车辆并非属于 “被水淹没”;而且,在涉水后熄火,驾驶人点火启动尝试车辆能否发动和使用,也属于正常的使用,不是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上的责难,根据一般驾驶人的合理注意程度看,不应当属于“操作不当”。所以,又排除了适用该条款后半部分内容的免责情形。

    其二,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之第11项,因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第11项,或第六项,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对其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本案被告仅向法庭提供了投保书以“投保声明”已由原告即投保人签名来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但是,经庭审质证,该投保人签名非常明显是保险业务员所签并非原告所签。所以,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车辆被水淹后不能重新启动或应采取何种适当措施”的内容,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本案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的保险事故为,200673日晚2130左右,原告的驾驶员狄利华驾驶保险车辆经过暴雨之后形成的积水较深的路面(被告未否认此事实),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发生了修理费损失(被告举证的鉴定结论是发动机进水致发动机部分损坏)。对暴雨所致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有一个重要事实是,发动机进水熄火后驾驶员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失扩大,那么,本案中对保险车辆重新启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呢?

保险车辆涉水后发动机熄火,根据一般驾驶人的合理注意程度看,可能是发动机进水而熄火,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熄火,因驾驶人的疏忽或过于自信而重新启动车辆,属于过失行为;如果明知是发动机进水重新启动会导致车辆损失而启动,则属于故意。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本案保险车辆驾驶人故意的证据,譬如已事先告知驾驶员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不能重新启动或驾驶员在明知发动机进水而故意重新启动车辆的情形,应认定是过失。

根据本案双方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驾驶员的行为导致车辆损失时,因驾驶员的行为的违法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和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即对被保险人的违法或故意行为可受责难和谴责,通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而对驾驶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仍属于保险责任。

所以,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的重新启动车辆属于其正常的使用车辆的行为,即使存在过失,也不应受法律上的责难。

况且,本案车辆发动机损坏的关键原因是暴雨积水致使发动机进水,如果不存在暴雨积水则发动机不会进水,也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虽然存在发动机熄火后的启动行为,但这只能是一个结合原因,如果没有暴雨积水的原因,则重新启动也不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不是单纯重新启动行为所致是暴雨与之后的重新启动密切结合所致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仍然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代理意见。

 

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徐友兵

                                         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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