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 作者:徐友兵     来源:临沂保险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
【字体: 字体颜色

     

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徐友兵

案情简介:

200646,刘某购买奔驰轿车一辆,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郭某主动联系刘某为其办理车辆保险事宜,刘某按要求交付保险费用22391.04元,保险公司业务员即向投保人刘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据。该车辆投保了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647零时至20074624时。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06732130分左右,刘某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行至一路段时,该路段因暴雨而积水较深,经过后没走几米,车辆突然熄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当晚未能安排人员至现场,刘某安排人员将车辆推到附近一停车场内停放。

次日,修理厂将车辆拖到其工作场所,在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和参与下,进行拆开发动机进行拍照核损。然而,过了几天后被告知车辆系发动机重新起动而造成损失不予赔偿。经数次协商未果。该车辆经更换发动机的修理费共计348155元。

争议焦点:该案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认为其车辆是因暴雨积水所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二次启动发动机,属于车辆涉水后熄火时,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的正常使用车辆的行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故意或违法地致使其车辆受损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责难。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的免除责任条款,而拒绝赔偿。

本案涉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涉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我们认为,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而且,按照投保人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关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者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进行说明。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不但要对某些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说明,而且,要达到“明确”的程度。未达到明确的程度的,义务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这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相比,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更加严格,对免责条款,无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就应当说明而且应达到明确的程度。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保险人已履行了所谓“明确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我们认为,结合《合同法》、《保险法》及《答复》应理解为:

1.说明的时间: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订立合同后所作的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

2.说明的对象: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履行说明义务。

3.明确说明的内容:保险人制定的免除其责任的合同条款。

4.明确说明的标准:

明确说明的标准,应当为: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个体具体情况,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实施的积极解释行为,其结果使得投保人个体明晰其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此,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明确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

明确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是在保险合同之外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明确、具体的解释。即:“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仅仅在保险合同中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作了详尽的、清晰、明确的表述,或在保险合同中以加黑印刷或其他提醒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而不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并非明确说明。

第二,明确说明是针对投保人个体的一种积极解释行为。

保险人就其免责条款应针对投保人个体进行积极的解释。其一,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予以解释和说明的条款,不能代替明确说明,因为这种条款仍然与免责条款相同属于合同的内容,并非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而是消极应对投保人全体的解释行为。其二,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写明日期。如果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

三、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外,向投保人积极主动地履行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要明确说明。保险人对其履行义务行为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已签字认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应当作为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证据。

文前所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投保书》中投保声明“投保人已对保险内容有了充分理解,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说明了合同内容,并且,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等”,来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由于该投保书中投保人签名不是本人所为,应是保险业务人员代写,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法院认定保险人未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只能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来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指引: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咨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函》(渝高法函[20045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更详细的规则,保监会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究竟如何才是履行了所谓“明确说明义务”,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涉案纠纷的具体情势,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认知程度,考察保险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定。

二、关于免责条款。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某些情形的除外规定,或者是对某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或相关损失的明确强调。一个保险事故及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当结合上述两部分内容来分析认定,但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因此,即使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仍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判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上一篇文章: 非营业车辆临时运送客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营业运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下一篇文章: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当然不承担保险责任?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推荐
     固顶 保险合同的生效
     固顶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固顶 保险车辆进水后重新启动...
     固顶 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
     固顶 非营业车辆临时运送客人...
     固顶 赠品或奖品质量不合格,...
     固顶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理...
     固顶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
    声明:版权所有人为临沂保险律师网徐友兵
    本网站署名文章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转载等均属于侵权行为.
    Copyright © 2007 临沂保险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355395006 0539-8071161
    xyb006@126.com QQ:451316012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