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或奖品质量不合格,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徐友兵 商家促销活动中,赠品或奖品质量不合格,商家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因此而产生争议。 产品的质量对于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 12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是否合格,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当具备正常的使用性能。 在平常的促销中,存在大量的有奖销售活动,只有消费者购买了一定的商品才可获得抽奖奖品或赠品,这就不是一般的赠与(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对产品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因此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对所赠与的产品如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达不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就要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等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退货。 另外,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而公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对于销售商提供的奖品、赠品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销售商应当负责产品质量责任,即负责退货、更换、修理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