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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理解和认定
[ 作者:徐友兵     来源:临沂保险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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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关系  
    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如何理解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之间的关系,涉及如何理解认定保险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有观点认为,除了免责条款外,只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可以给我们以启示。
  原审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判决认为: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哈卡”轮船东BBS公司的盗卖和走私行为造成的,根据附于本案所涉保单之后的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属于丰海公司所不能预测和控制的“外来原因”,符合丰海公司投保的一切险的承保条件。海南人保提出的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基于商业和社会风险,丰海公司如欲获得保险保障则应投保特别约定险种,如“交货不到险”的主张,因其未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列明,亦未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和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从本案保险条款的规定看,除前述五项除外责任的规定外,保险人应当承担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何谓运输过程中的“外来原因”,属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①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本案中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并不包括因承运人的非法行为将整船货物盗卖或者走私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海南人保亦不能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丰海公司说明因承运人的非法行为将整船货物盗卖或者走私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海南人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③原审以海南人保与丰海公司有长期的保险业务关系,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双方曾多次签订保险合同、海南人保还作过一切险范围内的赔付为由,认定丰海公司对本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清楚的,因此海南人保可以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依据,应予纠正。
 海南人保在原审中提供了中国人民银行给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复函,对“一切险”条款作出解释,以证明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保险行业的主管机关,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不应适用于本案。且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看,亦不能得出本案事故不属一切险责任范围的结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列,应为收货人即被保险人丰海公司无法控制的外来原因所致,故应认定本案保险事故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案件的判决思路,在认定保险人保险责任时,可按下列程序思考:
    第一,首先考察“责任免除即除外责任”,如果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列”,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未向投保人说明及明确说明该种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之后,就可以正面的考虑“保险责任范围”,思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了。
    当然,在考察除外责任时,也可能涉及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时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时则不产生效力。如果是具有效力的免责条款,且具体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免责条款无效,则仍然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具体情形,思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不能简单的“非此即彼”,就意味着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 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仍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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