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成立不生效吗?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徐友兵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一,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从这一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是否达成一致,并不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一般要经过投保人提出要约,而保险人承诺的过程,特殊情形下,保险人提出反要约,投保人需要作出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其二,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上,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即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其三,如果约定以缴纳保险费合同才生效,投保人须交付保险费合同才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4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投保费或交付保险单等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是法律允许的,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并生效。但是,这也只是给保险合同的生效约定了条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中,出现对合同成立、生效与投保人交付保险法关系的混乱,实为对有关合同成立、生效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未能正确理解所致。如果单纯理解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很不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