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界定 作者: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徐友兵 正确理解保险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对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乃至保险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同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其中,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即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是承诺;前者可以称为投保,后者也可以称为承保。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基本含义,即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实务中,作为要约的投保通常表现为投保人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填写由保险人印制的投保单。 《合同法》第21条规定了承诺的基本含义,即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实务中,作为承诺的承保通常表现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当投保人按照投保书的要求,如实而完整地填写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13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可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除了双方明确约定保单签发或送达保险合同生效以外,不能说保险合同自保单签发或到达投保人时合同才成立。 保险合同通常以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作为载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为了扩展业务,进行印制、提供投保书、保险单位等保险单证,通过各种手段由保险业务员向潜在的客户发送,目的是希望他人进行投保,这些行为即均是要约邀请行为。 |